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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执法意会 形成纪法协力

2024-05-21 阅读次数:472 新闻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 ,执法是治国之重器 。党纪王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 ,实质上目的一致、功效相同、优势互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强调“注重党内规则同国家执法的衔接和协调”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意会规纪法 ,衔接纪法罪 ,在第四条纪律处分事情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意会”的要求 ,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执法有关划定充分相关内容等 ,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规则定的种种惩戒步伐 ,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 ,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 ,深刻明确掌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 ,做到周全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 ,增进执纪执法意会 ,形成纪法协力 ,一直推动周全从严治党向纵深生长 。

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规模

党的性子和宗旨决议了党纪一定严于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执法要求更高 ,党员不但要严酷遵守执律例则 ,并且要严酷遵守党章等党规 ,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则 ,既坚持纪法脱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同时强调纪法意会、纪法衔接 。2015年修订《条例》时 ,凭证纪在法前、纪法脱离的原则 ,删除了大宗与国家执法重复的条文 ,党的纪律特色越发鲜明 ,形成了“六项纪律”系统 ,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 ,一直延续至今 。同时 ,为解决对实验违法犯法行为的党员举行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 ,增写纪法衔接条款 ,实现了党纪和王法的有用衔接 。

此次修订《条例》 ,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规模 ,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举行了细化划定 。

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分划定了党员有其他“破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治理等”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处分 。同时 ,《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 ,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 ,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在坚持纪法脱离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划定 ,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治理、国有资产治理、政府采购治理、金融治理、财务会计治理等财经运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实践中 ,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怎样给予党纪处分 ,颇受关注 ,《条例》之前对此一经有过相关划定 。此次修订 ,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 ,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损失党员条件 ,严重松懈党的形象行为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重办不贷的强烈信号 。

《条例》在总结实践履历的基础上 ,与时俱学习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明确了偏向 ,关于坚持意会规纪法 ,衔接纪法罪 ,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 ,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详细的依据和支持 。

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 ,增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

“对违法犯法的党员 ,应当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 ,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划定 ,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 ,统领该章各条划定 。这是中央党内规则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划定 。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刷新的重大决议安排 ,在党内监视全笼罩基础上 ,实现了对公职职员监察全笼罩 ,建设健全党纪处分系统与政务处分等执法处分系统并行的机制 ,强化了对权力监视的全笼罩和有用性 。

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视执纪 ,又依据国家执法举行监视执法 ,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 ,又视察公职职员职务违法犯法问题 ,必需用好党纪和王法“两把尺子” ,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视察有序衔接、相互意会 ,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这就需要在处置惩罚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层次上相互匹配 ,实现执纪执法意会 ,施展党纪和王法的协同作用 。

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 ,关于受到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同时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作废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 ,党员依法受到免职以上处分的 ,应当遵照本条例划定给予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划定 ,担当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随处分 ,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举行调解的 ,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划定执行 。同时 ,《条例》与组织处置惩罚划定等制度有机衔接 ,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需要同时举行组织处置惩罚的 ,党组织应当凭证划定给予组织处置惩罚 。

《条例》驻足执纪执法事情现实 ,与公职职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执律例则有用衔接 ,与组织处置惩罚划定等党内规则意会协调 ,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 ,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视察一体推进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 ,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

推动党内规则制度和国家执律例则相辅相成、相互增进、相互包管

执法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 ,党内规则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必需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必需起劲形成国家执律例则和党内规则制度相辅相成、相互增进、相互包管的名堂” 。

纪法意会、纪法衔接 ,不但是在目的使命、步伐适用等方面意会衔接 ,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配合遵照 。《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执律例则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执法原则、认定规则 ,充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 ,新增保存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盘算规则、配合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盘算规则等内容 。

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 ,又受到党纪处分的 ,处分影响期怎样盘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对此 ,《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盘算规则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 ,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

同时 ,此次修订《条例》 ,借鉴刑法关于配合犯法中各行为人犯法数额的认定规则 ,将在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 ,由凭证“小我私家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凭证“小我私家加入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划分给予处分 。别的 ,《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盘算标准 ,明确“盘算经济损失应当盘算立案时已经现实造成的所有工业损失 ,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种种开支、用度 。立案后至处置惩罚前一连爆发的经济损失 ,应当一并盘算在内” 。

《条例》借鉴刑事执律例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 ,使纪法意会越发顺畅 ,执纪执法越发精准有用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视执纪执法有用性 ,更好增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的融合 。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增强了纪法衔接 ,充分了违纪情形 ,细化了处分划定 ,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 。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 ,推动宽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内化为言行准则 ,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 ,始终做到忠诚清洁继续 。(记者方弈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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