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来由分划定。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遵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作出划定。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听凭效劳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好比,有的效劳效率低下,对群众反应的问题按政策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让群众经常跑,泯灭很长时间;有的作风松垮,庸懒拖沓,群众推一下,才会动一下,延伸群众生产、生涯等。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群众的事只要是切合政策或者划定的,就应当实时解决,不得拖延。
“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物药品质量、清静生产、情形掩护等群体性问题。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谋划定不允许,若是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作出划定。执纪监视中发明,有的党员、干部对群众诉求不上心、不起劲,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虚与应付,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党员、干部治理涉及群众事项时要多一些换位思索,设身处地,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认真看待群众诉求,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三)看待群众态度卑劣、简朴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此作出划定。执纪监视中发明,有的党员、干部以“官老爷”自居,面临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有的事情要领简朴粗暴,看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这些行为外貌上看是事情态度问题,实质上是权要作风、特权头脑的体现。党员、干部要深刻熟悉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感人民的通俗一员,切实把党的群众蹊径贯彻到自己的本职事情中,耐心详尽、专心用情做好效劳群众的各项事情。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此作出划定。执纪监视中发明,有的党员、干部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饰事情中的过失和失误,有的逃避群众监视,在村级事务治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事情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以实着实在的业绩实现好、维护好、生长好群众利益,无论出于何种念头,都不允许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本行为与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划定有如下区别:本行为适用于处置惩罚与群众的关系历程中,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六十一条要求客观上保存凭证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应当向组织讨教、报告的重大事项,本行为不要求必需保存此类讨教报告事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行为必需爆发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时代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代,本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
(五)遇危不救。《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划定,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响应处分。党员、干部在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若是具备施救或者提供资助的能力和条件,决不可临危退缩,也不可置若罔闻,而应当在要害时刻冲得上去,全心起劲、想方想法,掩护国家工业和群众的生命工业清静不受损害。
违反本条的行为主要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若是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界说务的党员、干部,在推行职责历程中能救而不救,违反有关执法划定的,则可能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法,需要适用《条例》总则第四章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置惩罚。